普通員工所說的婚假分為兩部分,一部分是婚假,另一部分是晚婚假。后者是對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的引導性政策,只有晚婚的人才有。
我國關于婚假的規定比較模糊。《勞動法》、《婚姻法》等大法中都沒有提到婚假的問題。可以找到的婚假規定要追溯到1980年2月 20日國家勞動總局、財政部發布的《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》([80]勞總薪字29號),其中提到:“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(59)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,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,工資照發。”同時,該通知再次明確:“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(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死亡時,可以根據具體情況,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,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。”
熟悉人事政策的人會發現,這一通知針對的是國營企業,在市場經濟改革后,是否能夠規范非國有企業的員工婚假,本身存在一個大大的問號。經過30年的發展,這樣模糊的政策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環境。所以,一般認為,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制訂制度,規范自己的員工在使用婚假上的細節,但是不能違背國家的強制性規定。
我國關于晚婚假的規定則明確的多,但也存在問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“公民晚婚晚育,可以獲得延長婚假、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”這其中“延長婚假”就是晚婚假。由于國家將晚婚假多少的制訂權下放到地方,所以各省市對晚婚假有自己的規定。比如《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《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規定晚婚假為7天,廣東重慶規定為10天,四川安徽則有20天。不過這種自由度造成各省市福利差距過大,非常不利于跨省市企業的管理。
現在比較常見婚假矛盾焦點有以下幾個:
1、二婚還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嗎?
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(勞社部函[2000]84號)《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姻問題的復函》中明確規定: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的規定精神,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,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,給予同初婚者一樣的婚假待遇。”因此,再婚者的婚假待遇與初婚者相同,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。
2、公司要求婚假必須領結婚證后的半年內休完可以嗎?
這是公司對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。如果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訂的,應當認可它的效力。當然,如果公司的制度違背了公平合理性,比如,婚假必須在領取結婚證后一周內休完,員工可以通過工會、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。
3、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間領結婚證的不給婚假嗎?
法律上沒有提到婚假的義務單位必須是結婚時的單位,但是實踐操作中,非本單位結婚的一般都不給休假,形成慣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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